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铁服路用石料有限公司
徐州腾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腾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西路5号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房屋;

二、被告徐州腾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日3205元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1272000元);

三、被告徐州腾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25247.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23元,被告负担1649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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