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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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邳州仁慈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继续履行。 二、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邳州仁慈医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止,按每日1万元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495万元及其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5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以上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以14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履行完毕补充赔偿责任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就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邳州仁慈医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邳州仁慈医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损失费13700元; 五、驳回原告邳州仁慈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72800元,由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