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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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 徐州鑫美景家具有限公司 江苏丰艺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垫付款1278087.56及利息(以1278087.56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垫付款1278087.56及利息(以1278087.56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垫付款1278087.56及利息(以1278087.56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徐州宏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39元;由被告江苏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4158元,由原告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