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承担1108元,由***承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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