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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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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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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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庆华集团选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37006.9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6176.78元;自2018年12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237006.9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4元,原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196元,被告宁夏庆华选煤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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