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3400元利息在还款时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