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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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恒通石灰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辽0422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田继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那家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市恒通石灰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恒通石灰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辽04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合计297.889634万元及从2018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95.88963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45‰计付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2.257947万元、2019年4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抚顺市恒通石灰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00万元,合计202.257947万元。2020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执行人***名下产权证号为抚开房权证高湾字第××号房产作价56.7385万元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抚顺市恒通石灰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还债务本金,同时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现金41.5316万元(含诉讼费1.5316万元)。2021年7月29日,我院依法扣划提取案外人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抚顺市恒通石灰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款493927.62元。以上款项均已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诉求,同意就此结案,且本案执行费已缴纳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 代理审判员马强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于海龙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