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德福、被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兴旺矿粉厂、齐玉英共同给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18500元,合计53800元;

二、三被告自2018年1月4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三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利息。如果该利率的四倍高于月息1.5分,则以月息1.5分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限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德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兴旺矿粉厂、齐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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