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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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德福、被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兴旺矿粉厂、齐玉英共同给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18500元,合计53800元; 二、三被告自2018年1月4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三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利息。如果该利率的四倍高于月息1.5分,则以月息1.5分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限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德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兴旺矿粉厂、齐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