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915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77年7月7日,本科学历,系临夏州信访局职工,住***。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978年2月**日,中专文化,系东乡县扶贫办干部,住***。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契约》,原告将位于临夏市大夏鸣苑5号楼14室房屋以4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付清380000元房款,剩余的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原告未按时还清该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为由推拖至今;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其中5000元作为违约补偿原告***予以免除,余款450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其它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艳梅

人民陪审员赵文龙

人民陪审员马兴昌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马兰梅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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