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915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77年7月7日,本科学历,系临夏州信访局职工,住***。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978年2月**日,中专文化,系东乡县扶贫办干部,住***。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契约》,原告将位于临夏市大夏鸣苑5号楼14室房屋以4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付清380000元房款,剩余的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原告未按时还清该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为由推拖至今;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其中5000元作为违约补偿原告***予以免除,余款450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其它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艳梅 人民陪审员赵文龙 人民陪审员马兴昌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马兰梅 |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