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99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926381716Q)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玉,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福成,系农业银行东乡县支行职工;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998年6月**日,住***。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985年4月**日,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10万元,并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自2018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可循环额度为10万元的借款,被告在可循环额度内借款,单笔最长期限为1年,执行年利率为4.785%,用于养殖;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逾期,在合同载明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罚息,即7.177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21年5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08272.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80106.32元,截止2021年8月2日利息11671.04元,本息合计91777.36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40000元;剩余的51777.36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其它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生峰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马兰梅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