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5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926381716Q)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玉,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福成,系农业银行东乡县支行职工; 被告:包某某某9,男,东乡族,生于**97**年5月**日,住***。 被告:***,女,东乡族,生于1972年6月**日,住***。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985年4月**日,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包某某某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被告包某某某9向原告申请贷款10万元,并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可循环额度为10万元的借款,被告在可循环额度内借款,单笔最长期限为1年,执行年利率为3.915%,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逾期,在合同载明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罚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21年3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包某某某9、***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05188.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包某某某9、***同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89969.74元,截止2021年8月2日利息8195.26元,本息合计98165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40000元;剩余的5816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其它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3.76元,减半收取1201.88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生峰 人民陪审员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马成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马兰梅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