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45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日,住***。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5月**日,小学文化,农民,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1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分两次借款65000元,于2018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45000元的借条,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000元的借条,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还款30000元,剩余的35000元未还至今,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至今。于2021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 二、其它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建祖 人民陪审员马锦花 人民陪审员杨一洒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兰梅 |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