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56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926381716Q) 住所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幸福路 负责人:马红玉 委托代理人:马福成,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良贵,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92年10月**日,住***。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生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2018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额度为10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后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执行年利率4.785%,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被告***为该笔借款以位于东乡县锁南镇东西大街104号煤炭公司家属楼2号楼7302室房屋提供抵押,合同约定,若逾期,在合同载明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罚息,即7.1775%,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8月1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东乡县锁南镇东西大街104号煤炭公司家属楼2号楼7302室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其它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生峰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兰梅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