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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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前段利息为23,200元,后段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对***所有的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0××2号、南国用(2004)第G2004-402-7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书中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金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