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所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71026.11元及利息16317.97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已算至2021年6月29日止,顺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对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号楼××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邵阳市不动产权证第X号)】享有抵押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就上述抵押财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19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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