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对(2018)沪仲案字第187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上海弘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上海乾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尚未清偿之债务在未出资的4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对(2018)沪仲案字第187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上海弘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上海乾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尚未清偿之债务在未出资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乾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3.0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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