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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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利息549649.31元(2018年7月24日-2020年12月20日);自2020年12月21日起,被告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1549884.93元,核定给付金额1549649.31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9.9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4.4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7元,由被告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7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