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9,130.6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9年09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支付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因诉讼支付的诉讼保全申请费1,208.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2.00元,减半收取1,5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8-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