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1000元及利息(以107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1元,由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担15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