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玉水天成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小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明朗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43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明朗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小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