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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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62,000元、罚息2,805,000元、复利96,88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1月21日);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83元,由被告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