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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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罕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7日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187.5元、利息复利289.57元、罚息119531.2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罕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8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6187.5元为基数,利率均按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 三、被告宜兴绒泰雅得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蒙东商贸有限公司、***、***、嘉兴绒钜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宜兴绒泰雅得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蒙东商贸有限公司、***、***、嘉兴绒钜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保证人)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宜兴绒泰雅得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蒙东商贸有限公司、***、***、嘉兴绒钜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宜兴绒泰雅得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蒙东商贸有限公司、***、***、嘉兴绒钜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保证人)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318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罕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宜兴绒泰雅得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蒙东商贸有限公司、***、***、嘉兴绒钜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809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