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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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恒冀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左权华海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原告***享有对被告左权县恒冀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权华海石材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原材料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告左权县恒冀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支付***回购价款1225000元及2020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的收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75元,由左权县恒冀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5元,由左权县恒冀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