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被告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被告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