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鼎泓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豪门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鼎泓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豪门铝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临沂鼎泓装饰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鼎泓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临沂鼎泓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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