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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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庆县琼华高原特色林果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340000元在需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由被告鹤庆县琼华高原特色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原告承担4340元,被告***、***承担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