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富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73929.53元;

二、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权利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62元,由原告***负担21485元,被告***负担4351元,被告***、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3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9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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