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湛江农垦广农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湛江**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垦广农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人民币660275.09元元及支付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202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02.75元,由被告湛江**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负担。原告湛江农垦广农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402.75元,被告湛江**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湛江农垦广农运输有限公司10402.75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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