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湛江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湛江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意向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湛江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60元,被告湛江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迳付2360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