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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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92457元及利息(利息以2924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1.86元,由原告***负担19.43元,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5682.43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701.86元,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迳付原告***5682.43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