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传动设备分公司
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46,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7月11日(起诉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46,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9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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