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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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金浩丰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金浩丰机械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款43,000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付还原告汕头市金浩丰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