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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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禧善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判决; 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汕头市禧善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移交上述房产时,向***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交还上述房产之日止的租金(其中2020年2月、3月、4月的租金按10000元计,其他月份按20000元计),***应退回***的履约金10000元用于抵扣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725元,被上诉人***、汕头市禧善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75元。被上诉人***、汕头市禧善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