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屹立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金棒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浙江屹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金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屹立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 三、被告上海金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屹立工贸有限公司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