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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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借款本金47,846.74元、利息1,898.24元、截止至2021年3月24日的逾期利息1,509.35元,以及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47,846.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4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