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恒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州恒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台州恒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期内利息47,600元以及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台州恒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台州恒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履行了清偿责任,则有权向被告台州恒新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6元,减半收取计4,788元,由被告台州恒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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