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50308元及商业管理费14232.24元、水费60.48元、电费2144.65元,自2020年12月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期间的租金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计算(2021年10月4日之前按4792元/月计算,2021年10月5日至2022年10月4日期间按5031.6元/月计算),自2020年12月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期间的商业管理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管理费标准1293.8元/月予以计算;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金地世纪广场13-138号铺位并交还于原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四、确认原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退还保证金12171.7元;

五、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158元;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9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1469.62元,原告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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