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0年5月31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6%计算;2010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2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84%计算;2020年4月3日起以188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15.984%计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已付的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减)。

本案受理费13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果没有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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