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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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0年5月31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6%计算;2010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2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84%计算;2020年4月3日起以188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15.984%计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已付的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减)。 本案受理费13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果没有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