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辉跃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市辉跃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返还样机押金1791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辉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