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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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 二、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经营收益22465.43元及至2020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197.38元,并继续以22465.4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经营收益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