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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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H/FLA/0918/02958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8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编号为SH/FLA/0918/02958《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件明细清单》); 三、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189,020元、截至2021年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分段计算)以及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截至2021年2月8日的到期未付租金138,1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天数计算); 四、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1,336元; 五、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 六、被告***、***、***、***、***、***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7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4,947元,由被告上海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附件:租赁物件明细清单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