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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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包括:以本金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19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1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1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上述年利率均按照一年365天计算;上述利息总和应扣除已收利息2万元); 三、被告***、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律师费2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0元、财产保全费2,936元,合计11,486元,由被告***、河北博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