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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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嘉晟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4968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嘉晟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027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嘉晟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天津嘉晟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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