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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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2020年4月4日前拖欠的利息73269.66元及2020年4月5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月利率12.3498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