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创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水木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创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铝合金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山东水木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交付型号为A356.2精密铸铝合金28.690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3元,减半收取4397元,由原告山东水木盛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79元,被告山东创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