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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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沙宝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