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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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安装调试后应付的款项3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质保金3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