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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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本金32,426.4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截至2021年6月16日的借款利息4,004.11元、逾期利息2,147.46元、复利515.96元以及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本金6,698.15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截至2021年6月16日的借款利息827.13元、逾期利息443.58元、复利106.56元以及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五、若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蒙HBXXXX、车架号为LVAV2AVB0KE202334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