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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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葆力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佛山葆力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深圳市富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7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9元;被告***、佛山葆力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9.1元。原告深圳市富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295元,被告***、佛山葆力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迳付4209.1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