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矿务局林盛煤矿集体企业公司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85.4元、护理费9,19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100元、交通费210元、误工费9,3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残疾赔偿金52,278.8元、鉴定费1,204元,合计78,306.66元。 二、沈阳矿务局林盛煤矿集体企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沈阳矿务局林盛煤矿集体企业公司负担392元,由***负担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